5月18日上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單位行賄、騙購外匯一案,對被告人趙少麟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少麟在充任其子趙晉實際控制的公司總顧問期間,伙同趙晉請托他人為其公司非法經(jīng)營房地產(chǎn)項目提供幫助,并行賄價值人民幣444.895萬元的財物;幫助趙晉采用偽造對外貿(mào)易合同、虛構向境外支付費用手段騙取有關機關審批文件用于騙購外匯并匯至境外,共計美元4170萬余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少麟的行為分別構成單位行賄和騙購外匯罪,依法應實行并罰。鑒于趙少麟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單位行賄犯罪事實;在騙購外匯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認罪悔罪,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涉案款物;檢舉他人重大犯罪,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對其所犯單位行賄罪從輕處罰;對騙購外匯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