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對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受賄、行賄、濫用職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被告人陳弘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利用擔任揭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揭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39億多元。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為了按照其意愿進行人事調(diào)整,向他人賄送港幣100萬元(折合人民幣約83.5萬元)。2010年,被告人陳弘平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35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弘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gòu)成受賄罪、行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陳弘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