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家置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梁某平,因行賄多名廣州住房保障辦公室官員,犯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近日終審被改判有期徒刑3年3個月。隨著梁某平行賄案的宣判,有關李俊夫受賄案的部分細節(jié)也浮出水面。據(jù)廣州市天河區(qū)法院一審查明,梁某平為獲得保障性住房項目,曾向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局長兼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原主任李俊夫賄送人民幣388萬元。但梁某平否認該筆款項是行賄性質(zhì),堅稱是家庭之間的經(jīng)濟往來,用于為李俊夫購房、裝修。
行賄多名住房保障辦官員
湖南省郴州市男子梁某平,原系湖南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郴州某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2014年7月初,梁某平主動交代了向李俊夫等人賄送財物的事實。
據(jù)天河區(qū)法院一審認定,2011年至2014年期間,梁某平在承攬廣州市龍歸保障性住房項目施工總承包(標段一)施工管理和廣州市蘿崗中心城區(qū)(一期)保障性住房項目(規(guī)劃路西側(cè))施工總承包(標段二)事務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時任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長兼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主任的李俊夫賄送人民幣388萬元。與此同時,梁某平還指使同案人龍某輝、吳某建(均另案處理)向時任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工程管理處處長的馬某賄送價值人民幣5萬元的旅游卡、購物卡,向時任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前期處處長的徐某貴賄送價值人民幣2萬元的旅游卡,共計人民幣395萬元。
除了行賄住房保障辦公室官員,梁某平還指使他人向工程管理部負責人賄送現(xiàn)金。據(jù)法院認定,2011年至2013年期間,梁某平在承攬廣州市龍歸保障性住房項目施工總承包(標段一)施工管理事務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指使龍某、吳某向廣州機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屬非國有獨資企業(yè))第三工程管理部經(jīng)理羅某賄送人民幣80萬元。
天河法院一審認為,梁某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行賄罪。同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此,梁某平一人犯數(shù)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焦點:購房裝修是否算行賄?
一審宣判后,梁某平認為判刑過重提起上訴。他辯稱與李俊夫之間的388萬元是為李俊夫家庭的裝修、購房支付的錢款,這是兩個家庭之間的經(jīng)濟往來,并不是行賄。梁某平辯護人補充說,梁某平的家庭與李俊夫的家庭存在經(jīng)濟往來,李俊夫的妻子有投資款及收益存放在梁某平的妻子處,梁某平為李俊夫家庭支付的388萬元不能認定為梁某平行賄。
二審法院指出,根據(jù)原判經(jīng)開庭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李俊夫為梁某平在承攬工程中提供了幫助,梁某平為李俊夫的家庭購房、裝修支付了388萬元,而梁某平在偵查期間直至在原審開庭時均供述該388萬元是他感謝李俊夫?qū)ζ涑袛埞こ烫峁椭偷?。盡管梁某平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梁某平的家庭與李俊夫的家庭是親屬關系、李俊夫妻子有款物存放在梁某平妻子處的證據(jù)材料,但這些僅證實李俊夫的妻子有財物由梁妻子保管,并不能否定梁某平行賄李俊夫的事實。
此外,梁某平為李俊夫支付的388萬元沒有證據(jù)證實是李俊夫或其妻子指令從其保管的款項支付,且梁某平支付了款項并沒有與李俊夫或其妻子對賬,再者,梁某平在偵查期間已明確供述送給李俊夫的財物與投資收益沒有關系。為此,梁某平為李俊夫支付的388萬元應認定為行賄款項。
二審:改判為3年3個月
梁某平及其辯護人在上訴狀中還辯稱,由于司法解釋對行賄罪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量刑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依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原判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二審中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釋發(fā)生變更,依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適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為此,梁某平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應使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意見應予采納,其他意見據(jù)理不足,不予采納。故判決對梁某平?jīng)Q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