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林存德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存德在廣東省委組織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干部提拔任用、工程承攬及安排人員入學、就業(yè)等方面為他人謀利,大肆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2400余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林存德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并退繳全部贓款。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合議庭認真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林存德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審判長宣布待合議后擇期宣判。部分群眾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