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對被告人趙涌濤受賄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趙涌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扣押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涌濤在擔任中共樂至縣縣委書記和簡陽市市委書記、資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0余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趙涌濤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