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廣西交通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黃華寬涉嫌受賄一案,5月13日,法院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黃華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60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10月,黃華寬在擔任廣西交通廳黨組書記、廳長,以及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擔任廣西交通廳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高速公路配套服務區(qū)(含加油)建設項目、獲取建設材料供應權、取消廣西某高速公路附屬公路項目連接線的建設、變更高速公路建設履約保證金提交方式、人員職務晉升等事項上,為多家公司和個人提供幫助,先后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76萬余元。
法院認為,黃華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黃華寬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黃華寬受賄所得贓款,應依法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遂作出上述判決。